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職務: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先予執行被申請人ⅩⅩ公司向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工資合共X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ⅩⅩ與被申請人ⅩⅩ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Ⅹ年Ⅹ月Ⅹ日ⅩⅩ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ⅩⅩ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X年X月X日受理了申訴。ⅩⅩ與ⅩⅩ公司之間勞動法律關系明確,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工資將近一年,致使申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難之中,并給申請人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傷害,不先予執行將使申請人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而且被申請人由逃跑拒絕支付工資的情形,不先予執行將導致日后無法執行,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緩決申請人目前生活的燃眉之急,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特向ⅩⅩ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被申請人ⅩⅩ公司強制先予執行。
此致
ⅩⅩ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Ⅹ年Ⅹ月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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