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婚前的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無效且有很大的爭議,因為關于接下來面臨離婚時,所要談的有關贍養費給付及子女監護權,在離婚協議書上都可以註明,在結婚之前就談到這部分的問題,似乎違背了婚姻純潔的本質,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而財產方面得視妳自身的狀況來衡量,若是經濟狀況男方優于女方,女方是家庭主婦的身分,可能採聯合財產制會較利于女方,若女方本身財產多于男方,倒是可以在結婚后就去法院辦分別財產制,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條件是必須夫妻二人一起去辦登記(除非有合于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特殊狀況)(註),女方是家庭主婦當然也可以去辦分別財產登記,但若本身名下無財產,去辦登記又有什么意義呢?除非是男方要求女方去辦,目的為了是要保護男方自己名下的財產,女方可以拒絕,因為一旦辦過登記之后,以后各人名下的財產,對方都無法要求來分。
註:根據第101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的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必兩人一起前往辦理登記: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的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的處分,依法應得他方的同意,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夫妻之一方對于他方的塬有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夫妻難于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并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并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于自愿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愿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并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例如,億萬富翁在和女友步上結婚的紅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來的婚前協議,并安慰說:「親愛的,別擔心,簽了就好。」這種情形極有可能被認定是詐欺、或壓力之下簽訂的協議書。
5. 有律師代表。
6. 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后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