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分析:近兩年,隨著本市房價穩步上升,不少市民手中的房屋都升值了一二十萬元,甚至更多。另一方面,2001 年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較大調整。這兩
背景分析:近兩年,隨著本市房價穩步上升,不少市民手中的房屋都升值了一二十萬元,甚至更多。另一方面,2001
年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較大調整。這兩個因素使得 離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這類糾紛越來越多。對這個問題,不僅市民理解不一,就連本市各區縣法院的判決和法律專家的意見也不盡相同。為此,記者走訪了滬上幾位房產法律專家,請他們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典型案例:2002 年初,劉先生與馬小姐喜結良緣。當初為準備結婚,劉先生在2001
年通過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用作新房。在2001
年底拿到的房產證上,僅有劉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婚后,劉先生與李小姐共同還貸。之后,兩人因種種原因,感情破裂,最終于2003
年年底離婚。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為房屋的分割發生糾紛。李小姐認為,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而且要考慮到房子的增值情況。劉先生卻認為,房屋是他一個人買的,所以李小姐無權要求分房子。
各方觀點:中建律師事務所姚遠律師:婚前個人所購房屋,婚后不屬夫妻共同財產。與以前根據結婚年限確定婚前個人所有房屋是否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同的是,我國2001
年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據此,姚律師說,由于房屋是劉先生在婚前購買的,而且房產證上也僅有他一個人的名字,因此那套房屋是劉先生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馬小姐當然無權要求房子一人一半。但馬小姐提到,在和劉先生結婚兩年間,她也參與了償還購房貸款。如今房屋升值,她應當有權享有部分房子增值的收益。對這個問題,有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