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所收的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系。但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則應由一方家庭占有。
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chǎn)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不過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jù)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