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鄒某與李某結婚之前6個月,鄒某的父親去世,鄒父的五部著作在去世之前已送到出版社還未發表,鄒、李結婚以后,五部著作才出版并獲得稿酬20萬元?;楹?年,鄒、李兩人感情出現裂痕,鄒某訴請法院請求離婚,李某也同意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其它問題都達成一致協議,但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二人分歧較大,主要是鄒父著作出版后的稿酬的歸屬問題。李某認為,該稿酬的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而鄒某認為是自已單獨繼承所得的個人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為此兩人產生激烈的爭辯。
分歧:
對于本案應如何處理,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稿酬實際取得的時間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稿酬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因而此財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鄒父去世后的遺作搞酬應當屬于鄒父的遺產,應由鄒某單獨繼承,雖該稿酬的實際取得是在結婚以后,但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當認定為婚前繼承的個人財產。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據此,繼承人取得繼承權,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遺產的內容,以及遺囑生效等,都必須以繼承開始的時間為標準。然而在實際生活當中,繼承開始的時間往往與遺產分割的時間不同。也就是說,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這是一種法律事實,任何人都不能改變。而遺產分割的時間是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的時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因此,不能把遺產分割的時間當作繼承開始的時間,而要把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作為繼承開始的時間。本案中,鄒某之父去世時,鄒某與李某尚未結婚。此時,鄒某作為繼承人已經繼承了其父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然而,從出版物的特點來看,一部著作從出版到稿酬的支付需要一個過程,而繼承人鄒某實際取得稿酬是在結婚以后,也就是說,遺產分割時間的推遲和鄒某婚姻關系的成立并沒有改變遺產的歸屬。因此,該稿酬應屬于鄒某婚前繼承的財產,認定為鄒某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