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凡是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須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的財產;換言之,婚姻關系被法律承認以前和依法終止以后雙方所得,以及各種非法所得均不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
第二,必須是未被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或者約定無效的婚后所得。也就是說,凡是已經有效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再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必須是法定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雙方婚后所得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第17條規定,共同法定財產制中的共同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