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
(四)繼承的遺產(但遺囑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擁有財產的除外) ;
(五)受贈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說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 ;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七)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的做法是:
(一)雙方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