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司法實踐中,較難處理的是公司股權和房屋(包括部分產權房)的分割。對于房屋的分割,夫妻雙方均要爭取產權的,可采用競價的辦法,誰同價高由誰取得,取得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否則,應由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估價,予以確定價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評估價值一半的補償。涉及公司股權的問題,因《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權不能隨便轉讓,分割股權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采取的辦法是將股份歸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給予另一方相應股份一半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