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為了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婚姻法修正案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作了具體規定。
關于共同財產,婚姻法修正案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關于個人特有財產,婚姻法修正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能歸一方的財產, 如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于約定財產,婚姻法修正案規定:
1.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