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先生:我于2005年購買房屋一套,總價18萬元。2009年,我和妻子登記結婚,后來妻子提出離婚,但她認為房屋現在已經增值至30多萬元,且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請問這種觀點對嗎?
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的升值視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系個人房產,婚后升值變現,再用于購房,再升值,對再升值的部分,可作為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有。本案中,曲先生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不屬于投資行為,所以增值部分也不是投資所得收益,因此,曲先生妻子有關房屋增值部分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