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鄭永多次打款到未婚妻賬戶,并在結婚當日以女方劉敏名義買房。前不久,雙方離婚,女方先是提出,婚后購房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為此索要一半房產,后又否認男方向其賬戶內轉款,錢款乃其炒股所得,該案歷經一審、二審,男方為拿回全部房產歷經波折。辦案律師提醒,步入婚姻殿堂后,圍繞重大財產保留相關憑證是維權的重要手段。
鄭永在哈爾濱市經營一家裝飾材料商店,因忙于事業,雖然已近中年,但一直沒有結婚。3年前,鄭永與身為銷售員的劉敏相識,劉敏能說會道,主動提出到鄭永的商店工作,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很快談婚論嫁。
此后,為表示自己的誠意,鄭永陸續向劉敏的賬戶內打款大約120萬元。不久后,雙方登記結婚。在登記當天,鄭永認為,雙方已經成為一家人,不分彼此,于是以劉敏名義買房。
前不久,雙方感情破裂。圍繞房產,雙方對簿公堂,經過區、市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全部房產歸男方所有。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
黑龍江李易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易桐告訴記者說,婚后購房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本案的第一個焦點。按相關法規,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本案中涉及的房產雖然是在婚后購買,但其來源卻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為了籌集新房房款,男方還曾出售過一處房產,通過調取售房憑證以及轉款憑證,證實了房款的來源。所以,錢款屬于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