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即動用公積金,必須是用于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這些情節,只能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離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2.強制執行公積金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不相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的歸集、所有、運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以利于住房公積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是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取消職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重要舉措。可見,條例明確住房公積金不應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
民法通則對所有權的權能進行了分解——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難看出,公積金雖屬于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的情況發生,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法院可以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此時協助執行。
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結合這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同屬于社會保障資金范疇,不具強制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