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與其他勞動者具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之后,如因被查出是乙肝抗原的攜帶者而遭單位拒用,當事人有權利要求該單位繼續履行就業協議。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可見,除法律、法規和勞動部的規章另有規定外,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與其他勞動者具有平等的就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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