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定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為。公證遺囑,是指其真實性、合法性已由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了證明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可見,公證遺囑因為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明顯高于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證遺囑。因此,你必須就遺產的分配立個新的遺囑并依法辦理公證手續,這樣,原來那份公證遺囑就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