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家對合肥市法院為證明一份遺囑效力的做法提出了質疑
??南方網訊?10年前,為了防止身后財產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對老夫婦采取了對遺囑進行公證這種時髦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遺產,然而兩位老人雙雙謝世后,子女間不僅沒有減少訴訟拖累,而且他們所選擇的公證遺囑的證明效力也受到了質疑……
黃老漢申請遺囑公證
家住合肥市宿州路的黃老漢(化名)夫婦生有3個子女:黃老大、黃老二和黃老三(化名)。1991年5月,黃老漢夫婦向合肥市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將其擁有的一套住房和一套門面房全部給老二繼承,當時因故公證處未予受理。同年8月9日,黃老漢夫婦再次提出遺囑公證申請,被正式受理,合肥市公證處隨后指派公證員張某承辦、另一名公證員協辦此項事宜。同年9月9日,該公證處在法定期限內出具了加蓋公證處印章的第189號公證書,并送達黃老漢夫婦處。黃老漢臨終前,將該公證遺囑交付給了老二。
法院認定:公證書沒有效力
黃老漢夫婦相繼去世后不久,老大、老三向老二提出了要求分割該房產的主張。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老大和老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合肥市公證處出具的這份公證書不具有公證效力,應認定該兩處房產系黃老漢夫婦遺產。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門面房由老二繼承,住房由老大與老三繼承。
老二不服提出上訴后,被合肥市中級法院駁回,理由與一審判決幾乎一樣———老二無證據證實1991年9月9日合肥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時黃老漢在場,及遺囑系黃老漢夫婦親口所述或在遺囑上蓋章,故該公證書程序不合法,依據材料不真實,同時也無材料證明合肥市公證處向黃老漢送達了此公證書,因而該公證書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合法性,不能作為老二主張遺囑繼承的根據。
官司打到這一步,老二頗感委屈,他怎么也不相信,白紙黑字的公證書會沒有效力。于是他向合肥市檢察院提出了申訴。
司法部門:公證書合法有效
第189號公證書有沒有證據效力是此案的關鍵。實際上,早在老大、老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兩人就要求合肥市公證處撤銷該公證書,但被否決,繼而他們又先后向合肥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廳申請復議,復議結果都是不予撤銷。眼看這邊無望,老大、老三遂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銷第189號公證書的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該公證書,但不久即被二審法院否定,因為公證處行使的不是行政權力,故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審法院直接判決撤銷此公證書缺乏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老大、老三兩人又走上了民事訴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