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證遺囑被公證機關撤銷后其法律后果相當于遺囑未公證,但對合法有效的未公證遺囑應依法予以保護。
案情
2000年9月,山東省夏津縣夏津鎮*村村民蔣某(男)與夏津鎮朱倉村村民趙某(女)舉行了結婚儀式并開始同居。2003年10月27日,趙某與蔣某辦理公證遺囑:“*村家中房宅一處、土木結構北房兩間和院內所有樹木,夫妻兩人有一人去世后,前者留給后者,其他人無權干涉,任何人不得爭執糾紛。”2003年11月10日蔣某去世,其喪事由其弟蔣甲在*村主持操辦。蔣某的“夏集用(2001)字第0122302號集體土地使用證”也由夏津縣生資公司負責人從趙某手中取走后交給蔣甲。2003年12月18日,蔣甲將蔣某位于*村的宅基地以7000元價格轉讓給本村村民趙乙,并簽訂了證明協議。之后,趙乙經村委會批準又建成新房。因此,趙某依據公證遺囑,將蔣甲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
裁判
夏津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蔣甲將蔣某位于*村的北房兩間恢復原狀,集體土地使用證返還給原告趙某。
一審宣判后,被告蔣甲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侵權案件,趙某主張蔣甲侵犯其財產所有權,首先應當提供其財產所有權的有效證據。一審時趙某提供夏津縣公證處第079號公證書,足以證明其對爭議的財產具有所有權,但二審中,蔣甲提交了夏津縣公證處(2004)夏證撤字第1號撤銷公證決定書,趙某再主張對爭議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已無任何依據,趙某在不能證明爭議的財產歸其所有的情況下,主張蔣甲侵犯了其財產所有權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判決:一、撤銷夏津縣人民法院 [2004]夏民一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趙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進入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