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囑公證的目的,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排除法定繼承,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
通行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述遺囑、錄音(像)遺囑五種形式,其中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如果同時存在多種遺囑形式,要以公證遺囑為準。
為了保證遺囑人的意愿在死后得到實現,使遺囑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最可靠的辦法就是將所立的書面遺囑辦理公證,使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得到法律許可,以免法定繼承人和其他人日后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產生懷疑與遺囑受益人發生爭執。因此,遺囑不僅可以公證,而且應當提倡將遺囑公證。
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立遺囑人必須帶囑文本、戶口薄、工作證、產權證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可要求公證員前往立遺囑人所在地辦理。但不管在何處辦理公證,遺囑人都要當著公證員的面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如事先已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的,應向公證員證實確實是本人的簽名蓋章。
立遺囑人生前改變主意,撤銷遺囑或對原遺囑進行修改補充的,另立新遺囑時,立囑人應向原來證明遺囑的公證處提出,并在原立的遺囑中注明撤銷某年、某月、某日、某號公證書證明的遺囑。
因意外去世,造成存款領取困難的在一些銀行中都有發生。出現這種情況時,應由儲戶的直系繼承人攜帶存單、死亡證明等相關證件,到銀行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然后持公證書到銀行辦理存款過戶或領取存款。但在進行公證時,需詳細寫明繼承的內容,如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分別繼承的數額、存款的賬號、存期等,這樣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生前有遺囑或公證,這些麻煩便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