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具體介紹了遺囑的主要內容,遺囑的一般寫法以及遺囑的法定形式介紹。
遺囑,是按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對生產財產進行處理的承諾。立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將自己的財產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或其它的人繼承。這種法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無須經他人同意,自遺囑人死亡時起,遺囑即開始生效。
遺囑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遺囑的主要內容有(1)寫明立遺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2)寫明立遺囑的原因,要處理的財產的名稱、數額,財產分割意見,有關繼承人應得的具體數額,以及其它有關要求。(3)立囑人、證明人、代書人分別簽字蓋章,最后署明立囑時間。
遺囑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遺囑的法定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類。
1、證遺囑:即經過國家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它在各種中效力最高。當有其他形式得遺囑與公證遺囑發生沖突時,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2、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如果是老兩口(夫妻)共同立的遺囑,則必須兩個人親自簽名,不能由一個人代筆,一般應按指印。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錄音遺囑:應該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現場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一般是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危急解除后,遺囑人能用書面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一般怎么寫
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是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首先,寫明立遺囑的目的,“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然后寫清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再次寫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最后寫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
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立遺囑應該注意的問題
1、如果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矛盾時,有公證遺囑的應該以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2、立遺囑人要具備行為能力,所立遺囑要出自立遺囑人的自愿。
3、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本人的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由一方單獨處分。
4、代書人和見證人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如他們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遺贈與遺囑的寫法和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受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