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謝老先生和老伴有一兒一女,老兩口與兒子同住,由兒子照顧。2009年,謝老先生曾在公證機構做了一份公證遺囑,老兩口百年后一居室的房產由兒子繼承、30萬元存款由女兒繼承。半年后得知此事,兒子與父母爭吵并說不再贍養老人,謝老先生一氣之下將公證遺囑撕毀,不準兒子繼承父母的一分財產。父母相繼去世后,謝老先生的兒子為遺產與姐姐爭執不下。
分析: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而公證遺囑又是這五種形式中的首選形式。因為公證機關是國家法律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更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公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政策或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對遺囑人申請公證的書面遺囑或口頭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要進行仔細的、認真的審查,對那些不真實、不合法的遺囑,有權拒絕公證。因此,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便具有法律效力。謝老先生雖然撕毀了遺囑,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并沒有消失,謝老先生的兒子依然可以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