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jīng)過:
陳老太有一兒一女,兒子常年在國外生活,很少回國看望父母,陳老太的老伴去世,女兒一直照顧母親的生活起居,并承擔了母親的主要贍養(yǎng)義務,陳老太去世前曾找律師留下一份代書遺囑,遺囑里寫明將房屋留給女兒。母親去世后,女兒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是遭到大哥的反對與阻撓,其大哥稱:母親患病期間意識不清醒,遺囑內容不真實,另外,遺囑未經(jīng)公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該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知識分析:
公證并非代書遺囑生效的條件。
代書遺囑的生效要件: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jīng)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shù)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fā)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jīng)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繼承法》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上述事件中,陳老太在死前所立的遺囑,代書人及見證人均為職業(yè)律師,其形式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并在立遺囑前二日,被繼承人經(jīng)醫(yī)療機構診斷精神意識清楚,故能夠認定該遺囑系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遺囑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