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整容也已成了許多女性變美的選擇,去外國美容、去國內醫院美容或是去從事美容的企業整形美容的人越來越多,而從事美容整形的企業也越來越多,可一旦發生美容糾紛,您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美容整形的單位進行賠償嗎?
余小姐是位愛美女性,總覺得自己的臉型不好看,有進行美容整形的想法。2014年其至某美容整形公司接受臉部多方面的美容整形手術,為此余小姐共支付醫療費用30萬元。
術后,余小姐臉部變形,反而比整形之前更加難看,在與美容整形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余小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認為整形公司不是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手術資質且未告知主治醫生不具有行醫資格,構成欺詐,且由于整形公司手術失誤,對自己的身體造成嚴重的損害,故要求美容整形公司根據《消法》退還醫療費30萬元,并賠償損失60萬元。
而整形美容公司則辯稱:美容已達到預期的效果,且不存在欺詐,雙方是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不應適用《消法》,應適用《合同法》或《侵權行為法》。
另,據查整形美容公司為余小姐進行的相關臉部美容整形手術超越了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資質,屬于違法行為。
上述案件焦點在于余小姐和美容整形公司直接的醫療美容糾紛是適用《消法》還是《合同法》或《侵權行為法》?
醫療美容糾紛是醫療糾紛的一種,具備醫療服務的一些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點。上海律師認為在現行的法律規范下,醫療美容糾紛不應單獨適用《消法》,而屬于《合同法》或《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疇。
一、從醫療美容的概念上看,其在行為主體、資質要求、行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區別于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審判實踐中,并非所有的醫療美容都僅僅是為了達到變美麗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療、矯正目的。故不能將醫療美容簡單等同于一般消費行為。
二、在法律適用上,侵權法及合同法已經就醫療糾紛進行了規制,醫療美容糾紛既然被歸于醫療糾紛的大范疇,就應在侵權法、合同法范圍內尋找救濟,而不應再單獨適用《消法》。
三、如果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消法》,便會造成不同醫療美容糾紛適用不同法律的局面,會引起執法不統一,不利于實現法律的公正性。
本案中,整形美容公司超范圍、超資質進行手術,并對余小姐客觀上造成了損害,應退還余小姐部分服務費并給予一定的賠償。而不能根據《消法》承擔三倍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余小姐與整形美容公司之間是醫療美容合同關系,被告整形美容公司超范圍、超資質進行手術,且客觀上給余小姐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與余小姐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返還錢款的問題;而原告余小姐在選擇美容機構上也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故判決整形美容公司賠償余小姐25萬元。
滬律網上海律師溫馨提示:在處理醫療服務糾紛案件時,上海律師建議選擇適用《侵權責任法》,以損害事實作為賠償的基礎,以損害結果作為賠償的依據,以鑒定機構作為賠償的標準,要求美容整形機構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