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老太有一個兒子和一個養(yǎng)女,分別為劉某虎和劉某琴。劉老太在京有一處面積100平方米的門市房和兩套居民房。2008年3月,劉老太因病入院治療,劉某虎看到母親病重,就請來與自己一起開飯店的張某某和李某到醫(yī)院做遺囑見證。該遺囑內容為將自己的所有個人財產由其兒子劉某虎繼承。此遺囑由張某某代書,張某某和李某在遺囑上簽字見證。立遺囑人處無劉老太簽字,但是有劉老太按的手印。
2008年5月,劉老太死亡。劉某虎和劉某琴處理完母親喪事后,劉某虎拿出劉老太的遺囑,要求劉某琴配合自己將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劉某琴拿著劉老太的遺囑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告訴她此遺囑無效,其母親的遺產應當由兩人各分得一半。劉某琴回去告訴劉某虎,自己應分得母親一半的遺產。劉某虎不同意,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奈,劉某琴將哥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法定繼承母親所留下的三處房產。劉某虎當庭出示劉老太所立下的遺囑,并請張某某和李某出庭做證,證明劉老太所立遺囑時的過程。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和李某與劉某虎合伙開飯店多年,他們是劉某虎共同經營的合伙人,與劉某虎有利害關系。另外,遺囑處無劉老太的簽字,劉某虎不能提供劉老太不能書寫自己名字的證據,因而認定劉某虎所立遺囑無效,判決劉老太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由劉某虎和劉某琴繼承。
律師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和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本案中,張某某和李某與劉某虎合伙開飯店多年,是劉某虎的的合伙經營人,與受遺贈人劉某虎有利害關系,他們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因此,劉老太所立遺囑無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但是在本案中,劉老太未在遺囑上簽字,只有劉老太按的手印,遺囑存在瑕疵,又是在我國繼承法實施之后訂立的。因此,在劉某虎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劉老太不能簽名的情況下,遺囑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