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王某的父親因車禍受重傷去世。去世前,其父親留下口頭遺囑,交代了遺產大部分由王某及其妹妹繼承。當時由一名親友代書,王某和他的妹妹在場見證。后來王某的出嫁姐姐從外地回來,稱王某及其妹妹因為是遺產繼承人,做父親的遺囑見證人沒有用,不同意按該遺囑分割遺產。請問,王某及其妹妹能否做其父親的遺囑見證人?其父親立下的遺囑是否有效?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從這一法律規定中可知,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但法律規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為見證人的。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王某和他的妹妹都是遺囑繼承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所以,這份遺囑是無效的,王某父親的財產可以按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