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應向律師事務所提出見證申請,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兩名專業律師進行律師見證。(可到所可上門)
(2)立遺囑人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A、身份證明;
B、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C、見證律師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3)律師為立遺囑人制作談話筆錄,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見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4)注意事項
A、立遺囑人自書遺囑的,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B、律師代書遺囑的,代書遺囑時,兩個承辦律師應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名律師代書。代書完畢,代書律師必須向遺囑人宣讀;遺囑人審閱全文至完整理解和無異議;代書律師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律師姓名;由遺囑人、兩律師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以按手印取代,由代書律師在其手印前寫明立遺囑人的姓名。以上同時要求兩律師不得與立遺囑人有利害關系,否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5)根據見證需要,見證律師可以對遺囑人進行照相和全程錄像。以上程序完成后由律師制作《律師見證書》,一式四份,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各執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