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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本人在2014年底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2015`2016年,服務外包) 勞動合同,在2016年底又簽了一次三年期的(2015~2017年)勞動合同,2017年底又簽了個四年期的(2015~2018年)的勞動合同。我現在知道,在17年底時用工單位提出了想簽 到2019年我退休(2019年11月),公司不同意,只原意簽到2018年,還想在服務外包的訂單上要寫上不與此人再續簽合同,在用人單位反對下,改為到期可以更換他人。我想問的是: 1.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涉嫌勞動年齡歧視。 2.還有公司后兩次簽的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續簽,如是, 我是否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要求公司變更為無期限的勞動合同 ,并以此申請勞動仲栽。
公司和你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沒有什么不合法的。既然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要變更需要和對方協商,協商不一致的,不能變更。
本人在2014年底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2015`2016年,服務外包) 勞動合同,在2016年底又簽了一次三年期的(2015~2017年)勞動合同,2017年底又簽了個四年期的(2015~2018年)的勞動合同。我現在知道,在17年底時用工單位提出了想簽 到2019年我退休(2019年11月),公司不同意,只原意簽到2018年,還想在服務外包的訂單上要寫上不與此人再續簽合同,在用人單位反對下,改為到期可以更換他人。我想問的是:
1.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涉嫌勞動年齡歧視。
2.還有公司后兩次簽的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續簽,如是, 我是否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要求公司變更為無期限的勞動合同 ,并以此申請勞動仲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