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解釋:【離婚后的子女探望權】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解釋】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探望...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一、如何行使探望權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在協...
一位離異女子雖生有一對龍鳳胎子女,但卻遠在千里之外,能相見卻未能相處,12月27日,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判決維護其合法探望權。
2002年,老家在九江的高某(女)來到永豐,與家住永豐縣城的張某(男)相識,后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2005年7月,兩人生下龍鳳胎,之后兩人由于性格不合,便于2009年9月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兒女均歸張某撫養,并由其獨自承擔撫養費,并明確約定女方每月可探望小孩一次,但須經男方配合...
婚姻法關于探望權的規定
原婚姻法沒有規定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離婚之后的夫妻,因雙方關系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夫妻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不能因為...
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一位父親離婚后一直見不到親生女兒,一怒之下將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這名父親終于獲得探視權。
據了解,2002年,方明和冷霞(均為化名)登記結婚,2004年雙方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去年3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由冷霞撫養,方明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離婚時,方明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沒有在離婚判決書中提及自己對女兒的探視權的問題。以至在離婚...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望權的性質:
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它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
按照我過婚姻法及相關規定,探望權一般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征: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系。探望權的主體相對于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后。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才能產生探望權。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視權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婚姻法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應當成為探視權中止的事由:(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2)探視方在探...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