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在審理程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這里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 一、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不愿回國,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調解的解決方式1. 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親屬、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再在國內法院起訴離婚。 2. 與此同時,可由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
涉外離婚的解決途徑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均無異議的,可以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是通過人民法院由訴訟程序解決。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
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
(一)管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現將我國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
1980年5月5日,最高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7月24日閩法民他字(1979)1號的請示報告收閱。關于龍溪地區云霄縣常山農場越南歸國華僑楊玉蓮要求與現在越南海防市的越南籍人陳文勇離婚一案應如何辦理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可先由當事人自行聯系,待女方征得男方提出書面意見后,再予處理,如男方不同意或不理睬,而女方堅持離婚時同意判決離婚,判決書可由女方自行寄給男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適用本辦法。 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并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第四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須由該國政府或者...
1999年5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 第14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
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司法解釋: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注意:
1.范圍: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婚姻問題
2.離婚適用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
《承認離婚與法律別居公約》是在1968年第十一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制定的,該公約現已生效,截至2000年1月,共有17個國家或地區批準了該公約。[1]從公約的批準情況來看,它不僅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婚姻領域制定的最為成功的公約,而且,就參加國數目來看,在所有的海牙公約中,也是比較成功的。
一、公約制定的背景和過程
制定一個關于離婚與別居的承認的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離婚判決承認領域里所作的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