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的: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
原告劉某與被告袁某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不公開開庭審理進行中,被告袁某中途退庭,近日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靚靚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給付婚生女撫養費300元。民事判決書送達后,被告沒有提出上訴。
原告劉某與被告袁某于1994年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雙方自愿于1995年12月29日登記結婚。1996年8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靚靚。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不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即可準予離婚,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結婚以后患上精神病的,須要經過長期治療,而未冶愈的才準予離婚。
因一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
尹女士離婚后,她的前夫修先生一直持有她的各種證件拒絕返還,她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根據尹女士提交的通話錄音證據,一審判決修先生將身份證和戶口本歸還。
尹女士訴稱,2008年4月,她和修先生。
此后,修先生一直持有她的身份證、存折、銀行卡、、、醫療本、戶口卡、證券開戶合同及賬戶卡。因多次催要均遭拒絕,她起訴要求修先生將上述證件全部返還。
開庭時,修先生否認尹女士的證件在...
第一、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一是訴訟離婚,以您的情況可能雙方很通達成一致意見而協議離婚,所以對于您來說,可能只有向法院訴訟起訴離婚。
第二、如果是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搜集證據對于您來說非常重要。1、搜集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的詳細情況,尤其是對方在婚后的財產,比如存折,房產地址等。如果對方有存折,那么您得明確該存折的帳號、戶名,如果對方另有房產,你弄清楚房產的詳細地址。對方有其它財產的,您也要...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確定即可。但在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也有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的規定。現簡要說明不同情況下當事人該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
正常情況下的,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
婚姻法把準予離婚歸納為不忠、分居、失蹤、虐待、遺棄、惡習、威脅安全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體包括如下: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于重婚的違法行為。
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準備工作。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
其一,訴訟證據的準備;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
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于第一次訴訟,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訴訟中心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
二、接到法院傳票時,...
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