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序。
離婚有兩種形式:
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
《》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
不是的。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能否離婚,主要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準。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先進行調解,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無論一方是否同意離婚,都可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協議離婚是要求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并對債務承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導讀:在提起離婚時,雙方即使同意離婚,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的權力是被剝奪的。本文就限制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作出闡述。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決定》修正)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3、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
對于民事案件,我國法律的規定是兩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判決準許離婚后,如果被告對一審結果不服提出上訴,那么該離婚的判決結果便要等到二審結束后才生效。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審做出判決后,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之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過了這段期限,一審的判決結果便會生效。因此,一審判決離婚后,如果被告在十五天之內提起了上訴,無論是原告和被告都不能在二審判決做出之前再次結婚,否則就是行...
涉臺訴訟離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式三份;
2、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
3、當事人雙方身份證、臺胞證、戶口簿復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須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5、涉及財產爭議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財產擁有合法權的有關證明;
6、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我們建議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辦理的通知
×××、×××:
你們雙方要求解除一事的來信收悉。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們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你們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離婚。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