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我們建議采取律師見證的方式,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我們建議采取律師見證的方式,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