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對外遇的一方提出賠償
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都作了明確規定。
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
四十六條共規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
不可以向第三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法律的規定,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并且,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無過錯方的配偶。所以第三者沒有賠償的義務。
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雙方都有過錯一方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夫妻雙方都有過錯導致離婚的,一方因另一方的過錯要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會支持。因為損害賠償保護的無過錯方的利益,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自然沒必要保護了。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附于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7號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
婚姻損害賠償應當確定在身體的傷害程度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內。婚姻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婚姻損害賠償提起的具體時間是: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請求精神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婚姻損害賠償單獨...
離婚精神賠償的構成要件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侵權損害賠償的一種,其構成要件與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相一致,也就是:
1.有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所禁止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行為作為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違法性,表現在離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即為有違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
離婚損害賠償時的證據如何收集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
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在其具體內容上是有重大區別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