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賠償的構成要件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侵權損害賠償的一種,其構成要件與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相一致,也就是:
1.有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所禁止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行為作為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違法性,表現在離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即為有違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違法行為。
2.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它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要素,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只有一方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有因果關系
在侵權損害的因果關系中,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表現在離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餅居、通奸、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方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當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損害后果是通過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在離婚案件中,有時配偶一方實施違法行為并不是直接針對另一方,如一方因盜竊罪被判長期徒刑,其行為可能傷害夫妻感情,給無過錯方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違法行為存在,并且這種行為導致了無過錯方的精神遭受損害,無論這種損害事實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造成的,均應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主觀上有過錯
這里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樣過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表現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方主觀上應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應有實施如重婚、拼居、通奸、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