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的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和夫妻一方財產的認定,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了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都為一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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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即使在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所有權屬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
一、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除非婚前財產所有權人明確贈與,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婚前財產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領取的前一秒。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
夫妻在存續期間,如果沒有約定財產歸屬,不論各方收入情況如何,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夫或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
夫妻協議離婚,妻想分割夫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
黃某與丈夫鐘某協議離婚,在分割財產時對一筆住房公積金的歸屬產生了分歧。鐘某的單位為他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現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有2.6萬元的余額,黃某認為這筆錢應當平分,但鐘某卻認為在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就屬于他的個人財產。
“148”解答
房山區司法局律師劉金解釋: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
原告茍洪英與被告李恒富已結婚二十余年,所生之子現十七周歲,自謀生計。茍洪英夫婦倆從1992年起外出,先后經營過化纖、干洗等業,已有一定積蓄,皆由李恒富掌管。2002年8月李恒富獨自到成都,不照管茍洪英。茍洪英意欲回家生活,但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又沒有經濟來源,生活無著。為此,茍洪英起訴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萬元中的一半。法院以“支配權”為案由立案受理后,根據原告提供的線索,...
是指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這里的“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所得,而不是指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婚前便已取得了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但該項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不應列入共同財產。根據《》第2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時開始。
??含一部分單位補貼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近日,東城法院做出判決確認屬于,并對一對離婚夫婦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
王女士與張先生離婚后,要求分割張先生的住房公積金。張先生認為,公積金是單位補助給自己的,屬于專項補貼,不同意王女士的請求;張先生同時反訴,提出如果分割住房公積金,對王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也應該一起計算,平均分割。
東城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確認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所在單位代扣代存的...
《》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
因房屋增值引發的案件有個共同點,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通過按揭購得商品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在還貸過程中夫妻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并進而引發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糾紛。此類案件的核心問題是,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還貸那部分房產的增值額是否算作共同財產?
前一個問題已有明確規定,后一個問題則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婚后參與還貸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價值,雙方只能就共同...
事件
郁老太太和老伴育有兩子一女。1995年老伴病故,他生前立了一份,將他們夫妻早年共同建造的一棟樓房分給了兩個兒子。后來,郁老太太因住房問題與大兒子發生矛盾。
老太太認為,那棟樓房是,老伴的遺囑將本該屬于她自己的那一部分也分給了兒子,遂要求法院宣告遺囑無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撤訴。
說法
受理此案的法官認為,《》第26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