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該如何處理?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的含義
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受我國《》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不歸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的夫妻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3.夫妻之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4.夫妻之間依《婚姻法》的規定采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
案情:
2008年10月,因吳某侵害了呂某的名譽權,經過法院判決,呂某獲得了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今年1月份,呂某的丈夫章某因借王某現金5萬元用于做木材生意未按時歸還,王某起訴呂某的丈夫章某歸還欠款,法院判決章某歸還王某借款5萬元。今年3月份,法院將吳某應給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執行到位。王某得知后,要求依法追加章某之妻呂某為被執行人,扣留呂某獲得的2萬元精神損失費。法院追加呂某為被執行人后,強制扣留呂某2...
對故意隱藏、轉移、拒不交出共同財產的一方法律規定有何懲罰處理規定?
在離婚分割時,一方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在分割財產時,對故意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
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
在離婚案件中,判決或調解離婚,解除了夫妻間的人身關系,自然要對夫妻財產進行認定和分割,除非沒有共同財產或當事人不請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對進行分割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財產時應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則。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
案情
曾某(女)與劉某(男)于1990年11月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自愿登記結婚。1991年1月21日生育男孩劉奇東,2002年8月25日,曾某與劉某夫妻倆共同出資20800元在縣城郊區購買了一棟房屋(住房系兩層磚混結構計六間、附屬廚房一間)。購買后夫妻倆一直居住在該房。后因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雙方自行協商達成離婚協議。2006年1月6日,曾某持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當日,法院確認了曾某與劉某的離婚協議書并簽發了...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這一點在理論上并無爭議,但由于財產處于流轉、消耗過程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客觀上一直處于變動狀態,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往往牽涉到一個“基準時點”問題難以掌握。
如某一案件中,男方系建筑包工頭,女方通過大量艱苦的工作,充分證明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建設方那里取得了200多萬元收入,稱男...
“私房錢”是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夫妻財產制度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財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男女離婚時,應當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可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的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
公司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并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