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雙方當事人離婚時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給子女,但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一方反悔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產條款,審判實踐中應如何處理,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撤銷。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有目的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因登記離婚而解除的情況下,應認為贈與房產的目的已...
導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房產贈與時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已經給出答案,但學術界仍然存在爭議。由于現行《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有觀點認為,既然夫妻之間的約定對雙方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夫妻之...
導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對第7條的爭議最大,有人稱之“違法”,有人認為該條對保護婦女權益極為不利。究其緣由在于,許多人將婚后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也納入到第7條的適用范圍。其實,從第7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們從字面語法上簡單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是對后面“不動產”的修飾,是一個定語,它所強調的是不動產,贈與標的物是不動產而非出資。第...
導讀:丈夫徐某去世后,張某發現家中的多張銀行卡上的錢沒了蹤影,報警后才得知丈夫已經將19.8萬元贈與了另外一個女人蔣某,張某在索要無果的情況下,將蔣某告上法庭。該案一審結束,張某丈夫的私自贈與被法院確定部分無效。
張某稱,2012年9月,丈夫去世后,自己在整理他的遺物時發現,丈夫的多張銀行卡資金去向異常,遂向丈夫生前居住地烏魯木齊市幸福路派出所報案。經派出所調查,發現蔣某曾多次從張某丈夫的銀行卡...
夫妻離婚,雙方爭執的焦點不是子女、財產,而是一只寵物犬。近日,禹州市法院辦理了一起“蹊蹺”的民事案件。
據法官介紹,2002年9月,張先生和王女士結婚,婚后二人共同經營一中藥材商行。因為婚后無子女,2005年春,夫妻倆從親友處領養了一只京巴寵物犬,取名“貝貝”。“貝貝”善解人意,深得兩人喜愛。2006年冬天,夫妻倆臥室火爐發生煤氣泄漏,貝貝急促的叫聲將輕微中毒的二人驚醒...
林女士和章先生是一對夫妻,擁有一套房產證為夫妻聯名的房子。由于夫妻倆搬了新家,章先生就想把原來的房產出售,于是委托中介機構賣房。一位程先生看中了這套房子,通過中介機構和章先生商談,結果章先生同意以150萬元的價格把房子賣給程先生。于是在中介的主持下,兩人初步簽訂了二手房交易買賣合同,章先生和程先生在合同上都簽了名,程先生交了5萬元的定金給中介。在此過程中,林女士均沒來現場。對此,程先生想,雖然...
夫妻間的繼承是基于相互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繼承權。如果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了,則他方無繼承權。 生存配偶繼承了死亡配偶財產后,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權利,該權利并不因他們是否再婚而有所改變。
案例
夫妻結婚時買了房子,算共同財產,1年后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的...
導讀: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一、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婚...
導讀: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及相關問題的法律制度。其內容主要就是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處理。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呢?其是否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呢?本文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來進行闡述。
現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制方面,該法實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為主,約定共同財產制為輔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