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在婚內多次出軌,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內忠誠協議,約定如果男方再次出軌的話,則兩人的房屋歸女方所有。后來,男方依舊再次出軌,房屋過戶給了女方,現女方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而男方卻表示已經過戶的房屋仍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審理后,沒有支持男方的抗辯。
陳某與葉某本為夫妻,因陳某婚后多次出軌,雙方簽訂《婚內忠誠協議》一份,載明:雙方婚后的住房登記在陳某名下,經雙方共同確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陳某婚內多次出軌,葉某考慮到孩子年幼及多年夫妻情分的基礎上,再原諒陳某一次。陳某承諾,若其再次出軌,將上述房屋的產權歸葉某個人所有,并凈身出戶。后因陳某未能遵守上述《婚內忠誠協議》約定,上述房屋已轉移登記至葉某個人名下,由葉某單獨所有。后來,葉某訴至本院,要求與陳某離婚。陳某辯稱,案涉房屋雖已轉移登記至葉某個人名下,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雖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但若當事人已經依據忠誠協議履行了相應義務,其事后又反悔的,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陳某因未能遵守忠誠協議約定,嗣后自愿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葉某一人名下,歸葉某單獨所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陳某主張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依法予以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1:本案中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忠誠協議涉及的是財產分割,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悖于公序良俗,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但正如法院在判決中寫道的,該協議因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無法進行強制執行,但這不妨礙該協議是一份有效的協議。
問題2:本案中該房屋為何無法再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實際上也類似于婚內的財產分割協議,約定的內容約束雙方,且本案中的房屋也已經完成過戶,應當認定雙方已經明確該房屋就是屬于葉某,陳某再次提出分割該分割則沒有依據。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中陳某的行為?
律師提醒道:陳某在婚內多次出軌,對于婚姻和家庭而言,沒有作為丈夫應有的責任感,且也屬于婚姻家庭法中的重大過錯。如今,葉某起訴離婚,若法院最終認定因陳某出軌而判決雙方離婚,那么葉某還可以同時向法院主張陳某賠償其精神損失,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