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內出軌,瞞著妻子向情人陸續轉賬了177萬余元,妻子發現后,將第三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贈與行為無效,要求被告退還相應的款項。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全額返還相應的款項。
錢某和趙某系夫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錢某與被告孫某發生了婚外情,在這期間,錢某通過微信向孫某轉賬177余萬元。妻子趙某認為,錢某故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損害其合法權益,以錢某給孫某轉賬屬無效民事行為為由,訴至法院。被告孫某辯稱,錢某向其轉賬系自愿贈與,且包含兩人共同消費支出,不應返還,但孫某未提供相關證據。錢某稱,轉出的錢款沒有與孫某共同消費支出。法院審理后認為,錢某與孫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錢某基于不正當男女關系無償贈與孫某財產,系錢某在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實施的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贈與行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趙某的同意或追認,且贈與是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關系上,嚴重損害了趙某的合法權利,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孫某需向原告趙某返還不當得利。法院遂依法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孫某返還趙某案涉款項。
問題1:本案中案涉款項是否為錢某和趙某的共同財產?
律師表示道:《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本案中,錢某是通過微信向孫某轉賬的,而錢某和趙某在婚后形成的財產都是屬于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難以區分錢某微信里的款項是其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婚后的共同財產,但從常理視之,兩人結婚多年,錢某通過微信轉的款項應當是在婚后形成的,故屬于兩人的共同財產。
問題2:本案中錢某向孫某的贈與行為為何無效?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錢某和孫某存在不正當的關系,兩人的關系本就是有違公序良俗的,而錢某又向孫某贈與了如此巨額的財產,更是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贈與行為系無效。
問題3:法院依法判決孫某返還趙某全部款項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一方面,錢某在向孫某贈與財產時,沒有經趙某同意,因此對共同財產沒有處分權;另一方面,錢某向孫某贈與財產的行為又屬于無效的行為,因此孫某應當依法退還趙某相應的款項,使這些款項重新成為錢某和趙某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