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內將夫妻12萬元的共同財產贈與給了情人,在離婚時主張要分割13萬元的共同財產,女方則表示要分割的共同財產應該是25萬而不是13萬,雙方協商未果后,女方將男方情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男方贈與情人財產的行為無效,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男方情人返還12萬元。
何某與楊某系夫妻。婚后多年,何某通過網絡認識了郭某,后發展為情人關系,并在與楊某婚姻存續期間多次通過微信、銀行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贈與郭某12萬元,次年,楊某發現何某上述行為后與何某協議離婚,但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雙方發生分歧,楊某主張夫妻共同財產25萬由兩人平分,何某則以已經將12萬元贈與郭某為由,主張夫妻共同財產只有13萬,并要求分割。楊某曾多次找到郭某要求返還財產,均遭到拒絕,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要求郭某返還財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因楊某與何某并未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特別約定,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何某贈與郭某的12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何某在與楊某婚姻存續期間未經楊某同意,擅自將巨額款項贈與第三人郭某,侵害了楊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構成無權處分,而事后也未得到楊某的追認,因此該行為自始無效。同時何某與郭某保持婚外不正當關系,該行為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與公序良俗原則,何某的贈與在法律上屬于無效贈與行為。楊某訴請郭某返還財產,于法有據,遂判決郭某返還楊某財產共計12萬元。
問題1:如何看待何某贈與郭某財產的行為?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何某贈與郭某的財產為何某和楊某的共同財產,在未經楊某同意和事后追認的情況下,何某將其贈與給楊某,屬于無權處分的行為。
問題2:何某的贈與行為為何屬于無效行為?
律師表示到:雖然何某贈與財產的行為為無權處分,但是并不代表著其行為屬于無效行為,不過因為《民法典》第153條又規定了“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何某的行為違背了基本的婚姻原則和倫理道德,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因此其贈與行為才屬于無效行為。
問題3:本案中楊某是否可以向何某主張賠償?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何某在婚內出軌,還贈與情人大額財產,導致了楊某和何某之間的婚姻破裂,何某的行為屬于重大過錯的行為,楊某有權向何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