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感情出現問題,妻子還換上了癌癥,多次入院治療,后來離開家自己在外居住。丈夫見此,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第三次的時候,判決雙方離婚。
李某與劉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了子女,之后雙方夫妻感情因瑣事逐步不睦。后劉某被診斷為乳腺癌,先后就醫住院治療多次。2020年的時候,劉某離開李某家租房居住并照顧小孩。2021-2022年,李某兩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均判決雙方不準離婚。2023年,李某第三次起訴離婚。經查明,劉某住院多次除醫保報銷外自付7.7萬元,李某作為丈夫未資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夫妻關系確已破裂,遂判決離婚,但李某作為丈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能及時分擔醫療費用,應當繼續履行該義務,支付一部分醫療費補償。酌情判決李某向劉某支付醫療費補償3.2萬余元,支付一次性生活幫助費4萬元。
問題1:法院在第三次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法院先后三次受理離婚案件,最終認定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問題2:本案中李某為何要向劉某支付醫療費補償和生活幫助費?
律師回答到:《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本案中,劉某因為患病,生活相對困難,尤其在離婚后更需要經濟上的幫助,法院判決李某支付醫療費補償和生活幫助費,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劉某度過難關。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師表示: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尤其是在一方陷入困難的時候,另一方更應該予以照顧,而不能拋棄對方。本案中李某雖然通過多次起訴離婚,最終獲得了法院的離婚判決,但是在道義上仍會受到質疑和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