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多年后,賣家一直沒有配合買家完成過戶手續,買家無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得知,賣家賣的房屋原來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因為夫妻倆正在鬧矛盾,所以一直沒有完成過戶的事宜,最近經法官的調解,賣家夫妻配合完成了過戶。
原告魯某與被告左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原告魯某購買被告左某所有的住房一套,房款共計15萬元,原告魯某先支付145000元,剩余5000元過戶后一次性支付。協議簽訂后,原告魯某按約定向被告左某支付房款145000元,但被告左某一直推脫協助原告魯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原告魯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才得知,被告在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隱瞞了涉案房屋并不是其自有財產,而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在正與妻子蘇某鬧離婚,蘇某正在氣頭上,不同意與左某一起協助原告魯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經法院調解,被告和其妻子最終同意暫時放下婚姻矛盾,一致表示先解決辦理房屋過戶問題。最終,案涉房屋完成了過戶手續。
問題1:本案中左某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否屬于無權處分?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的房屋為左某和蘇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左某在沒有經過蘇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出售,屬于無權處分。
問題2:對于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少分或不分對方財產。如果沒有離婚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另一方亦可通過訴訟途徑追回被處分的財產或者是相應的折價款。
問題3:本案中魯某是否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魯某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并不知道房屋是左某和蘇某的共同財產,左某屬于無權處分,魯某也已經支付了合理的房屋款項,并且蘇某和左某最終配合完成了房屋的過戶手續,因此魯某通過善意取得,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