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有豐富的炒股經驗,也表示能幫自己炒股,一男子便將40萬轉給了好友用于炒股,但是好友卻因病去世,而好友的遺產又無人繼承,那么這筆40萬的債權該何去何從呢?
于某與龐某是好友。龐某對于某稱,自己有投資股票的經驗,且有非常看好的股票,為感謝于某,其愿意幫助于某進行股票投資。于某出于對龐某的信任,向龐某轉賬40萬元。但過了幾個月,龐某因病去世。后經查明,龐某的證券賬戶內股票市值及資金余額共計26萬余元。于某便想要追回自己投入的40萬元。于某將龐某的女兒、母親及兩個妹妹訴至歷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人返還其本金40萬元及相應收益。但在庭審中,四人均表示放棄繼承龐某的遺產。法院審理后認為,于某將款項交與龐某,由龐某進行股票投資,就該投資于某享有利益,具備向法院申請指定龐某遺產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法院查明結果和歷城區民政局發出的公告,龐某法定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對龐某遺產繼承的權利,且在公告期內亦無其他權利人申報主張權利,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在承擔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事業、社區服務等工作中,相對比較了解轄區內公民的家庭關系、財產狀況,有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且適宜性權威性較高。現于某申請指定歷城區民政局作為龐某的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審理中,法院已經查明的龐某賬戶內的股票及資金余額,及其他已經查明的小額銀行存款及公積金余額,應當列入遺產進行管理。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指定當地民政局為龐某的遺產管理人。
問題1:為何龐某的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就可以不對龐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我剛采取的是限定繼承原則,對于超過繼承的遺產價值之外的被繼承人的債務部分,繼承人不承擔清償責任。繼承人若放棄繼承的,則都不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問題2:本案中當地民政局為何會成為龐某的遺產管理人?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由于在本案中,龐某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遺產,龐某也沒有其他的繼承人,在此種情況下,應當由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作為龐某的遺產管理人。
問題3:本案中于某的債權如何追回?
律師解釋:法院目前已經判決當地民政局作為龐某的遺產管理人,于某應當向民政局反饋自己的債權情況,在查明龐某的遺產和債務情況后,再對于某的債權予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