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對婚姻存續期間運營的百萬粉絲數的快手和抖音賬號的歸屬問題產生了爭議。法院在審理后認定,由于賬號本身注冊和經營的都是男方,但鑒于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應當給予女方一定的折價款補償。
王某(化名)因刷到張某(化名)分享日常趣味的快手賬戶后,和張某相識并相戀。兩人結婚后張某又注冊了同名的抖音賬戶,粉絲量迅速發展到300余萬,經營短視頻自媒體賬號成為其主要經濟收入。但是,后來兩人因為發生矛盾而至感情破裂。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對由張某運營的300余萬粉絲的抖音賬號和10余萬粉絲的快手賬號的歸屬和價值問題產生了爭議。法官審理后認為,訴爭運營的抖音賬號是婚后注冊,快手賬戶的粉絲量也是婚后發展起來的,兩個自媒體賬號粉絲量達到一定數量必然帶來經濟效益,具有財產屬性,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兩個自媒體賬號的注冊和經營都由張某負責,具有較強的人身歸屬性,故在財產分割上應當采取賬號歸張某單獨所有、補償一定金額給王某的方式為宜。至于兩個賬號的價值,可以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問題1:本案中的兩個賬號是否屬于王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的快手賬號是兩人婚前注冊的,抖音賬號是兩人婚后注冊的,兩個賬號在兩人婚后都帶來了經濟收入,因此屬于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2:本案中法院做出該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本案中的兩個賬號屬于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財產,但是由于注冊和運營的都是張某,而賬號本身又具有較強的人身歸屬性,因此應當屬于張某,但賬戶產生的收益以及未來的價值,應當做進一步確認,雙方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亦可請第三方的專業機構予以評估后定價。
問題3:本案值得我們借鑒的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隨著網絡以及自媒體的快速發展,諸如微信公眾號、B站、抖音、快手等網絡賬戶的功能得到全面發展,這些網絡賬戶的經濟價值也不斷得到提高,而這也逐漸成為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新問題。本案的判決有助于理清此類財產的分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