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留下再婚妻子、繼女和親生兒子,親生兒子認為只有自己和繼母享有繼承權,而繼母認為自己的女兒享有繼承權,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認定繼女和父親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因此享有繼承權。
2020年6月,蘇州的張某在家中意外摔傷去世,因生前沒有寫遺囑,他的親生兒子、再婚配偶李某及繼女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親生兒子認為,遺產只有自己和繼母兩人分割,而李某認為女兒和繼父共同生活18年,已經形成扶養關系,應享有繼承權。法院審理認為,多年來張某和繼女之間已經形成了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繼女可以獲得遺產的部分份額。最終判決3人對被繼承人張某和李某結婚前的個人財產房屋一套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額;對張某的存款,除李某享有的50%,剩余50%按每人三分之一進行分割。
問題1:繼子女在什么情況下,享有對繼父母的遺產繼承權?
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繼子女只有在和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情況下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所謂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形成扶養關系一般是指,繼子女在未成年的時候和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
問題2:本案中對于張某的存款,為何李某享有50%?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張某的存款屬于張某和李某之間的共同財產。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繼承時的處理,依據《民法典》1153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張某存款中的50%應當先分出來給李某,這一部分屬于李某的財產,而非張某的遺產。
問題3:如何看待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律師提醒道:這一問題背后的實質是因為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分為兩種:一種是屬于姻親關系,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互相不進行扶養,只是因為繼父母和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存在而存在,在此種情況下,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也互相不具有繼承關系。另一種則是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即繼父母撫養和教育未成年的繼子女,成年的繼子女贍養繼父母,此時雙方之間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兩者之間也互相存在著繼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