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辦婚禮的前一天和第三者偷情,被丈夫逮了個正著,隨后女子的丈夫起訴離婚,并稱因為女方出軌才離婚,并要求女方賠償5萬元,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準予兩人離譜,并且女方需賠償男方五萬元。
2021年3月,張某和王某通過介紹認識,兩人在感情基礎還不是很牢靠的情況下,按照舊俗完成了定親儀式,并在當月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后兩人準備舉辦婚禮,然而就在婚禮的前一天,張某發現王某出軌,在賓館將兩人逮個正著。后雙方因離婚意見不一,故到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之中,王某表示,兩人是因為性格不合,不適合一起生活而離婚,且自結婚登記之后未同居生活。張某表示,兩人并不是因為性格不合而離婚,而是因為王某婚內出軌而離婚,并提出,自己同意離婚,但是要求王某為出軌賠償損害賠償金5萬元。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關于離婚的損害賠償,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王某賠償張某損害賠償金五萬元。
問題1:本案中王某是否屬于婚內出軌?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本案中張某和王某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那么即便兩人還沒有舉辦婚禮,其在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已經形成,因此王某屬于在婚內出軌。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會支持準予兩人離婚?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王某在婚內出軌并且王某和張某之間的夫妻感情基礎薄弱,因此其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兩人的婚姻確已無挽回的可能。故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
問題3:為何法院會支持張某要求王某支付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本案中,王某在婚內出軌,導致其和張某之間的夫妻感情出現破裂,進而導致兩人離婚,王某的行為屬于有其他重大過錯,張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王某對其進行損害賠償,而且該損害賠償是以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