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將自己的拆遷份額都給了孫女,只希望孫女能夠在自己晚年的時候照顧自己,但是孫女在拿到拆遷份額后就沒有照顧過老人,甚至連看望都沒有。老人無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贈與,最終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訴訟請求。
3年前,蘇州的陸某將拆遷所得房產全部給了孫女李某,雙方約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給老人居住,同時承擔贍養義務。李某拿到拆遷房后,從未探望和照顧老人,老人無奈將該房出租,用房租來貼補養老院費用。李某認為老人無權出租房屋,遂將租客訴至法院被駁回。李某的做法讓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最終,法院判決支持老人的訴訟請求。
問題1:本案中的贈與為何可以被撤銷?
上海遺產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陸某作為贈與人在贈與孫女拆遷份額的時候是以孫女對自己盡到贍養義務為前提的,在孫女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陸某可以依據《民法典》第663條所規定的: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對孫女的贈與。
問題2:從法律上看,孫女對陸某是否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074條第2款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在法律上,孫女對祖父母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是有前提情況的,即孫子女自己具有負擔能力,并且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因為如子女對祖父母還具有贍養能力的,則孫女對祖父母是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如今空巢老人越來越多,老人的贍養問題已然是一大社會問題,老人通過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或者通過以房換養老,都不失為解決贍養問題的舉措。像本案中孫女接受了拆遷份額,卻沒有對陸某進行贍養的義務,陸某通過法律途徑撤銷了贈與,保護了自己的權益,也使自己后續的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