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不愿意結婚,卻迫于父母的壓力而完婚,在婚后不到二十多天的時候,該女子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婚姻生活,便離家出走,丈夫和女子的家人尋找了兩年仍然沒有找到,丈夫無奈之下,選擇了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準予了離婚。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婚姻的形成應當是建立在完全自由的基礎上,父母給子女的婚姻施加太大的壓力,往往會使得子女的婚姻不順利。
王某的父母因為家住農村,一直希望王某能找一個上門的女婿,隨后王某與陳某經人介紹后相識,陳某對王某一見鐘情,對于王某父母提出的入贅也沒意見,但王某并不覺得陳某是自己所向往的對象,她不愿意與陳某結婚,但父母認為陳某人不錯又同意入贅,是個理想的人選,便認定了陳某這個女婿。王某雖然不愿意,但卻迫于壓力還是同意與陳某結婚。隨后兩人登記結婚,但是婚后的生活讓王某無法忍受。為此,在結婚還不到二十天,王某竟然離家出走。陳某與王某家人苦苦尋找至今,但均無任何消息。陳某與王某的父母兩年來一直苦苦尋覓無果,無奈之下,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結束這段毫無意義的婚姻。在開庭前,法院因王某下落不明已超過兩年,故對王某是進行公告送達,但直至開庭王某還是沒有出現在庭上。為此,法官進行了缺席判決:原、被告登記結婚不久,被告即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導致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最后判決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并不愿意嫁給陳某,只是迫于父母的壓力而無奈和陳某完婚,在短暫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后,王某便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應當認定王某和陳某之間的婚姻沒有繼續維持的可能,法院是應當判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無論是現行《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條,還是最新出臺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都規定了夫妻一方在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法院應當準予離婚,而在現實中,夫妻一方只要下落不明超過一段較長的時間,法院在不宣告其失蹤的情況下,往往也是會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