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婚前出資幫助女方家重新翻修房屋,但是在此之后,男子就和妻子離婚了,男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房屋享有的份額,但是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男方只憑借出資的事實,尚不足以分割到房屋的份額,只能通過其他方式,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還相應的款項。
原告張某訴稱:2007年的時候,其與被告李某夫婦的女兒相識,并準備結婚。當時被告家有一處180平米的房屋,因房屋比較破舊,他們想重新修建就讓原告出資翻建,建成后就當原告的婚房和他們一同居住。可房子修好了,原告和被告的女兒也結婚了,被告卻把原告趕了出去。現在原告和妻子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可這房子卻是原告花了10多萬建成的,因此要求這套房子雙方按份共有,原告享有70%的份額。被告李某夫婦辯稱,這套房子是被告夫婦從別人那買的,這套房產屬于被告夫婦二人共有。被告從未承諾過房屋建成后給他們做婚房,更沒約定對房產按份共有,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房產為李某夫婦所購,屬其二人所有,雖然在房屋翻建過程中,張某參與了建設,但不能說明雙方曾就房屋建成后的權屬達成共有協議,故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雖然原告在房屋的翻建過程中出資十萬,但是不能說明該房屋成為原告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原告也不能證明確實存在相應的共有協議,所以原告對于該房屋不能享有份額,其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滬律網指出:并非所有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尤其是諸如房產之類價值較大的財產,在離婚訴訟中確認房屋的份額時應當依據出資情況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