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女雙方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約定男方將夫妻共有的房屋過戶到女方的名下,但是在離婚后,男方就拒絕配合女方完全過戶手續,而且還以自己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被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但是,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從本案的判決指出,由于男方不能舉證存在欺詐的事實,財產分割協議是不能被撤銷的。
佟某與徐某本系夫妻,婚后佟某購買了房屋一戶,產權登記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屋歸徐某所有,該房屋貸款由徐某償還。 隨后,徐某償還房貸9萬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產權過戶手續時,佟某拒絕辦理,并訴至法院,以欺詐、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該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為,在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應按協議約定歸被告徐某所有。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佟某的訴訟請求。佟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該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佟某與徐某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佟某不能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著被欺詐或被脅迫的事實,所以本案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佟某應當按照該協議的內容配合徐某完全房屋的過戶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由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與離婚協議中的其他內容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如果要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必然會“牽一發而動全身”,所以司法解釋規定了只有在存在欺詐和脅迫情形時,財產分割協議才能被撤銷或者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