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丈夫不能生育,一對夫妻在結婚六年的時間里都沒有生育子女,妻子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便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法院是否會準予離婚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如今夫妻一方無法生育的問題是可以通過一些科學技術來加以解決的,其不應當是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要依據,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確實因為無法生育而達到了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那么法院還是應當判決離婚的。
李某通過母親介紹與張某相識,雙方隨后辦理了結婚登記,至2012年李某一直未懷孕,雙方一起到醫院進行檢查,確診張某無精子,喪失生育能力。后李某與張某一起外出務工,但雙方卻少有夫妻生活,李某因張某長期消極對待治療并不積極履行夫妻生活義務,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對于張某無生育能力,是否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與張某已結婚6年,婚姻基礎及婚后感情都較好,雖因張某無生育能力并未生育子女,但雙方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較好,張某無生育能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雙方的夫妻感情,但沒有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已被醫院確診為無精子,喪失生育能力,雙方因此產生矛盾,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因為張某無法生育,而導致其和李某之間的感情出現了問題,如果經法院的調解,李某和張某之間的矛盾能夠加以緩和的,那么法院不應當準予離婚;但如果經法院調解,兩人之間的矛盾不能加以緩解的,并且愈演愈烈的可能性較大的,那么法院是應當準予離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第1種情形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滬律網提示:上次針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的司法解釋,將一方因生理缺陷而不能發生性行為,作為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是并沒有將夫妻一方因為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子女的情形納入其中,這是因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育子女能夠借助更多的外力加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