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約定離婚后男方每年要給女方一筆五萬元的生活費,直到女方再婚為止,但是在兩人離婚后,男方便拒絕支付女方生活費,女方因此將男方告上了法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針對本案指出,本案中關于生活費的協議是離婚協議中的一部分,只要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男方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支付女方生活費。
王某訴稱,其與與姚某登記結婚后發現姚某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并一直隱瞞財產。此種狀態始終不能改善的情況下,雙方便協議離婚。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姚某每年應當支付5萬元生活費,至自己再婚為止。但雙方離婚后,姚某未依照約定按時履行給付義務。現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姚某支付生活費20萬元及利息。姚某辯稱,王某在這一段時間沒有和其聯系過,口頭或書面的都沒有,應該視為王某自動放棄了。離婚協議約定給王某生活費是有條件的,是王某沒有工作,也沒有再婚的情況下才給付,其不清楚王某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在王某不具備任何條件的情況下,其不同意給付。另外,因為王某是采取欺騙的方式簽訂的該條款,在簽訂協議時王某隱瞞了其工作情況,故反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第五條的約定。針對姚某的反訴,王某辯稱,自己根本不存在欺騙,雙方是去民政局辦理的離婚手續,民政局的辦事人員讓雙方寫一個離婚協議,雙方就在下面寫了一個離婚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和民政局都有一份,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其從和姚某結婚到離婚都沒有工作。離婚之后找過工作,但是因為年齡大了,也不好找。所以直到現在也沒有工作。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王某與姚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由于姚某未按協議第5條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故王某起訴要求姚某給付生活費,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離婚協議第5條約定的是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費用的給付具有連續性,而且雙方并未明確約定費用的給付期限,故姚某主張王某在此之前從未向其主張過本案生活費用,已放棄了相關權利之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姚某主張王某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情形,未提供充分證據,而且自雙方離婚后一年內以及自2008年姚某已經知道王某的工作狀況后一年內,姚某均未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第5條,因此,姚某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第5條之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姚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某支付生活費共計二十萬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姚某反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支付王某生活費的約定,這實際上是屬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一部分,當姚某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在簽訂該協議時受到王某的欺詐或脅迫時,該協議的內容應當是認定為合法有效,姚某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支付王某相應的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應當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身關系的約定,即關于解除夫妻關系,以及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二是財產關系的約定,即關于夫妻財產以及債務的分割。其中,關于人身關系的約定,是不能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而關于財產關系的約定,如果存在一方受另一方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時,是可以被撤銷或者變更的。